Posts belonging to Category 其它

中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治理需要“民族村”和“民族社团”

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不久前在《学习时报》发表政策评论文章“对当前民族领域问题的几点思考”,其中最后一段“关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对中国西部少数民族人口向东部流动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朱维群文中提出一些积极的观点,比如认同“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趋势的主流是积极的,它为东部带来劳动力、带来西部文化,同时也为西部带回财富和市场经济的种种新观念,增加了各民族相互学习、了解的机会。” 朱维群建议,“输入地政府要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逐步实现流入人口的市民待遇,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照顾他们的合理要求;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依法管理,不能消极应付、放任自流,不能对违法行为采取‘息事宁人’态度,不能允许任何人以‘民族’身份躲避或抗拒法律的实施。” 毋容置疑,积极看待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和依法处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事务,强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市民待遇”有着积极意义。但是,朱维群提出上述观点的立场却是从削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民族特性,以所谓的“市民待遇”来同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朱维群提出“要把他们的社会活动引入到城市现有的社团、社区中来,防止形成体制外的什么‘民族村’、‘民族社区’、‘民族团体’。” 问题在于,如果要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市民待遇”,就需要尊重和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通过亲友关系、基于民族文化和宗教等因素自然形成的“民族村”和“民族社区”,需要鼓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发展自己的“民族社团”。中国政府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提出要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和基层社区民主,那就应该把发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己的社会组织和居民代表机制纳入中国国家发展计划之中,真正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市民待遇”或“国民待遇”。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仅有权利融入主流社会的大家庭里,更有权建立自己的“避风港”和权益维护机制,实现中国法律予以国民的民主权利。试想一下,如果来到东部沿海城市的西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没有了自己亲友们的聚集区,他们/她们将更加难以融入所在的都市,难以维护的权益。 朱维群文章有趣的一点是,他认为汉人也在推动民族分裂,不仅有“海外动乱分子”混分裂分子的饭吃,而且汉人大民族主义也很伤民族感情。朱维群说,“近年东、中部一些服务窗口对来自西藏、新疆的客人‘另眼相看’的做法很伤民族感情。”

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中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该公约,随后中国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1年3月27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 中国既然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除有义务执行条约实质性规定,同时有义务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报告其为执行条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报告中须陈述该国在实施条约条款时所采取的法律、行政、司法等措施,以及所遇到的困难。报告最终提交至相关委员会,并在缔约国派遣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尽管该公约没有规定报告周期,但按照惯例缔约国一般在正式成为缔约国的两年内提交初始报告,其后每五年或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交报告。 根据公约规定,中国政府于2003年6月27日按期向联合国提交首次履约报告。报告包括内地、香港和澳门三部分履约情况,其中港、澳部分各由上述特区政府自行撰写。随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年4月27-29日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中国履约报告和联合国条约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可以登陆以下地址查询: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2010年6月,中国政府已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执行报告,该报告下载地址: www2.ohchr.org/english/…/E.C.12.CHN.2_ch.doc。 目前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会议排期,将在2012年7月到9月对中国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届时,经社文权利公约委员会会在中国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对中国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了解2011年至2012年缔约国报告审议日程,请登陆以下地址查询: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会议前,将通过会前工作组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回复的内容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刊发。对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构成缔约国报告的补充内容,定期报告的提交和审议之间通常隔了一段较长时间,因而补充内容非常重要。目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尚未制定出提交给中国的议题清单。 公民社会组织如何参与? 在缔约国提交履约报告和条约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条约委员会欢迎提供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以便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公民社会团体提交额外材料有效方法是递交书面报告,而最有效的报告往往是由许多公民社会团体联合撰写的。联合国鼓励公民社会团体联署提交关于特定国家的书面材料。公民社会通常在缔约国向人权机构提交国别报告之后及审议前提交材料。 提交给人权条约机构的书面材料均被视为公开材料,但如提交人特别提出保密要求,委员会也予以合作。公民社会提交的书面报告不会成为联合国官方文献,也不会被编辑或翻译,因此,公民社会提交材料时须考虑选用何种语言。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预留时间给公民社会阻止参与其工作。公民社会组织向会前工作组提交的意见可被编进提交给缔约国的议题清单内。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公民社会组织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多数委员会都不允许政府代表团参加会前工作会议。 经社文权利公约秘书处的具体联系方法: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Mailing addres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

缅甸将军让权

缅甸的政治局势在过去一年发生巨大变化,引起外界广泛关注。2010年11月7日,缅甸依据新宪法举行全国大选,共有37个政党参加大选。大选选举出联邦和省、邦各级议会代表,联邦议会(民族院和人民院),然后再选举出总统、副总统,组成新政府。随后,军政府向新政府移交了国家权力。 大选之前,军政府释放了缅甸民主运动领袖、和平奖得主昂山素季女士。昂山女士领导的政治力量抵制了这次大选,认为这是一个被操纵的选举。国际社会也对这次缅甸大选提出很多批评。 最近,在参加耶鲁大学世界学者10周年校友聚会时,我和来自缅甸的一个学者进行了有趣的交谈。他过去被当局看成敌人,现在却被政府邀请作为宪法问题的专家。他解释了缅甸军人统治者放弃权力的原因。 年迈的军人统治者丹瑞将军是一个佛教徒,他相信因果报应,害怕今世作恶太多,来世遭到报应。他的两位前任军人独裁者就是很好的例证。20年前,丹瑞从奈温将军和苏貌将军那里承继政权后,不愿意做儿皇帝,就把两位将军软禁起来,直到他们在寂寞中死去。因此,把政权移交给“民主”政府,而不是军人政府,对丹瑞将军个人是有利的。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在强人统治下,向民主制度过渡,不仅可能,而且更加容易操作。 2007年8月,缅甸爆发僧侣们领导的袈裟革命,数十万缅甸人参加抗议。半年后,军政府宣布将举办公民投票通过新宪法,并将在2010年举行全国大选,成立新政府。 我询问中国因素对缅甸民主化的影响。该学者表示,中国没有来推动缅甸的民主,但可能对中国强大的恐惧,迫使缅甸政府作出向西方靠拢的决定。 缅甸新政府成立了,邀请昂山素季对话,邀请海外抗议团体回到祖国共同建设。缅甸新政府对人权保护作出积极承诺。原来国际社会一直有人希望中国可以促成缅甸的变革,但现在缅甸的民主发展却令中国民主人士惊讶。 缅甸的民主进程重新启动。“民主”的缅甸可以走多远,我们需要继续观察,但显然缅甸历史已经翻开新的一页。国际社会近期也纷纷肯定缅甸的民主发展。

美国要查联合国的帐

9月6日,美国驻联合国大使Joseph M. Torsella在联合国开发署36名成员的执行理事会秋季会议上发表声明,要求联合国开发署依照其本身的政策实施信息公开,尽快公布所有的审计、督导和财务信息。 9月9日,美国联合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意大利和瑞典对联合国开发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禁毒署发表联合声明,要求远程观看联合国机构内部审计报告,认为这是联合国这样的公共机构建立透明的文化和问责制的重要举措。声明认为,捐款国、受援国、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应该可以看到资源在多大程度没有被浪费和滥用。国际机构必须接受公共监督,审计报告必须公开。 联合国开发署掌管联合国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和社会项目,年预算53亿美元。如果联合国开发署不能按照声明的要求公布内部审计报告,联合国的资金来源就面临威胁。 长期以来,联合国机构的资金使用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比如,在中国,联合国资助的项目通常要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联合国雇佣的工作人员也通常来自外交部或安全部许可或选拔的人员。如果联合国在中国不敢得罪中国政府而公开支持民主和人权事业,人们不会同意联合国在中国的民主和人权事业上毫无作为,但人们还不至于 非常愤怒。但是,遗憾的是,联合国机构假惺惺地要来中国推动民主和人权事业。 联合国民主基金的钱到了中国政府选拔的机构那里去了,联合国人权工作的基金项目到了中国政府选拔的学术机构那里。这些机构通常在外交部和国务院新闻办领导下,向国际社会提交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报告,帮助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玩欺世盗名的游戏。一些大学开设的人权课程,不是为中国培养人权工作者,而是为中国政府培养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关系人才。 同样滑稽的是,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主要和中共政治伙伴组织全国总工会合作,联合国人口基金主要和中国残害人权而臭名昭著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合作,联合国妇女基金主要和中国妇联合作,联合国禁毒署主要和中国公安部合作,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主要和中国卫生部合作。联合国机构的理由是,联合国只能通过该国政府工作,接触有利于推动变化。但究竟是联合国在改变中国,还是联合国被中国政府利用来做外交工具,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从最早的一个官员发展到现在的一个庞大的国家办公室。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号称在中国支持公民社会发展,但却选择中国政府同意的组织来合作,从而实质上帮助中国政府孤立了真正独立的艾滋病组织的发展。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长期支持资助的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秘书处负责人近期在微博上发表言论,对向感染者提供安全套的行为表示非议,认为性爱玩得是感觉,而不是橡皮套;在一个微博上,认为感染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是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支持的项目,无论做的好坏,都是联合国的成绩每年向外宣扬。 或 许,这个世界不应该对联合国期望太高。但如果联合国承诺要实现的目标,就要履行诺言,就要依照透明的文化和负责任地使用项目资金,否则就应该削减或冻结联合国的项目资金款。联合国不能实现的目标,比如推动中国的民主和人权保障,或许可以直接来支持中国的人民来实现,而不是让国际机构来耗费民主和人权援助的资源。

台湾健保IC卡和艾滋病感染者隐私权之争

上周,台大医院艾滋病感染者器官捐献事件,引起民众恐慌,台湾和大陆媒体广泛报道。人们纷纷关注和质疑台湾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问题,台湾民众提出健保IC卡需要输入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部分台湾议员提出调查此案和修改法律。为此,由台湾主要艾滋病民间团体组成的“台湾爱滋行动联盟”8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反对健保IC卡输入艾滋病病毒感染信息。 台湾中华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全民健康保险,给予民众就医时较好的经济支持,使其不至于因罹患重大疾病而不能求医。全民健康保险要求所有中华民国国民参加投保,每个人个人负担部分保费,政府和雇佣单位承担一部分保费,高收入者支付多一些保费。不参加投保的人不能享受全民健康保险,而且要受罚。 台湾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负责全民健康保险工作。早期,每个参保人将获得一张纸质的“健康保险凭证”,就是所谓的“健保卡”。2002年,中央健康保险局在台湾推行“健保IC卡”(晶片卡)取代纸质的“健保卡”。 健保IC卡有助于识别患者滥用医疗资源情况,也有助于存储患者医疗记录,但健保IC卡受到台湾民权团体广泛批评,认为健保IC卡容易泄露个人隐私而侵犯人权。台湾艾滋病权益团体也积极行动,要求健保IC卡不得输入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相关疾病的信息。台湾政府承诺,健保IC卡不输入个人重大伤病信息。 8月31日的新闻发布上,台湾艾滋病团体反对健保IC卡输入艾滋病感染信息的主要理由有:1、健保卡只能记录过去已经发现并由卫生部门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信息,而无法知道人群中大量潜在的感染者,包括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感染者信息。如果大家眼睛就盯着已经发现的感染者,而忽视对所有献血和捐献器官的艾滋病检测和手术中的全面防护措施,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事件就会不断发生。2、过去的艾滋病检测记录,不能作为现在献血或捐献器官的依据,因为人们可能近期因为不安全的行为而感染艾滋病病毒。3、健保IC卡输入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疾病信息,将可能导致感染者就医出现歧视,同时雇佣单位可能获知艾滋病感染信息而带来就业上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