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神卫生立法潜在的危险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月10日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舆论广泛认为,精神卫生法将对公众反响强烈的“被精神病”现象明确予以禁止。但实际情况远远不是这样。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其中,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缺乏明确的界定,存在广泛的被公安机关滥用来迫害政治异议人士、访民和维权者的条件。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草案第六十三条合并第二十条,将驱使地方政府和警务人员对卫生部门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制,从而难免导致隐私的泄露和权益受损害,无疑也将加重患者的病情,精神障碍患者本来就不应该受到这些刺激。

2011年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精神卫生方面,要建立预测、预警、疏导、救助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心理问题,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为周永康的讲话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而在公安部全国动态管控机制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属于重点管控对象。

今年3月17日,卫生部颁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提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可以预见的是,地方政府和警务人员将会积极利用卫生部门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病人信息,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制。中国精神卫生部(草案)不是一部对人权友好的法律草案,而是一部充满危险和陷阱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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