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from 二月 2011



中共精神卫生新政伤害政权稳定

2011年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周永康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精神卫生方面,要建立预测、预警、疏导、救助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心理问题,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根据中国公安部全国性部署,2010年3月,浙江省制定《浙江省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规范》,针对七类重点人员采取全国动态管控措施,包括所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同月,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出台《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具体规定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把精神疾病患者当作危险分子进行全面管控的办法,包括针对出现暴力行动的患者,也包括没有任何外显症状的“患者”;后者为滥用精神病学迫害人权打开方便之门。 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下,中共当局在肆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权,滥用精神疾病迫害正常人的权利。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中共精神卫生新政也在残酷地伤害其自身,并动摇其政权稳定,因为中国政府公务员中就存在非常严重的心理或精神疾病问题。

中国茉莉花革命,中共自我实现的预言

2011年2月20日下午2点,在北京(王府井麦当劳)和上海等城市出现大规模公民聚集。与其说大家是来表达政治诉求的,不如说大家是来看热闹、围观或采访的。大批穿制服和便衣警察来到现场,聚集的人们对此产生极大的兴趣。 关于2月20日中国各大城市民众在广场聚集的号召来自10天前中文推特上一条来源不清楚的传闻:中国“茉莉花革命”初次集会日期已定,2011年2月20日(星期天)下午2时,全国各大城市集合地点将提前一天在博讯新闻网公告。如届时情况有变不能及时通知,请自行前往各大城市中心广场。 博讯网对自由亚洲电台表示,对这则消息无法核实,但如果接获聚会地点的信息,将会及时公布。2月19日,博讯获得各大城市集合地点并发布。随后博讯等海外民主网站受到猛烈攻击而瘫痪。 截至此时,人们对2月20日中国各大城市会否出现茉莉花革命,依然将信将疑。因为不清楚最初消息的来源,推特上人们并不积极转发此消息。但是,19日上午,警察开始警告维权人士不得参与2月20日的茉莉花集会,并开始抓捕维权人士,限制很多人的人身自由。此时此刻,人们开始说话了,人们就自己关心的维权人士被警察抓捕和炒家表达意见,2月20日茉莉花革命于是几乎成为中文推特唯一话题。国际媒体迅速报道消息,中国茉莉花革命的消息传遍世界。

关于美国之音

听说美国之音中文广播可能要关闭的消息,心中难免有几份惆怅。关于美国之音,除了文革期间关于敌台的传说、学生时代和八九年天安门运动期间的记忆外,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有两件事情。 1999年底和2000年初,我在北京的住所小区散步,突然听到一群人高谈阔论。我原先以为发生啥事情,等到我走近,参与其中讨论后,发现原来是一批中老年听完国际短波电台新闻节目后,每天聚集在那里谈论国家大事。我于是每天吃晚饭,到时候就到园子里去,和大家一起分析国内外大事。我也鼓动大家在具体事务上采取积极的行动。大家有各自喜爱的节目,美国之音是其中之一。 2000年初,我参加北京学术界一个双周聚会,聊起这样的情况,一位老者给我说,北京各个街区、街心花园和公园里,天天聚在一起骂共产党的人到处都是。我2006年准备参选北京市海淀区地方人大代表的时候,我就去找选区里聊天的人们,希望获得大家的帮助。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我放弃了那次参选活动。

维吾尔人需要有出国的权利

根据自由亚洲电台消息,著名维吾尔学者、中央民族大学教师、维吾尔在线创办人伊力哈木先生在2010年底被北京市公安局告知,其本人及其所有家人不仅不得出国,而且不得离开北京。从而,他的一名已经办好美国学生签证和购买了去美国机票的女儿就无法出国读书。 2010年4月18日,伊力哈木被当局禁止出国参加在土耳其举行的“第二届突厥世界文化(学术)大会”。5月份,他被宣布禁止出境。 迁徙自由也是联合国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明确保护公民在境内出游或出国与回国的权利。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9月26日发表《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声称:“全年国内出游人数达19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1.1%。国内居民出境人数达4766万人次,增长4%。”但是,伊力哈木及其家人不幸的遭遇,恰恰说明,中国境内的维吾尔人民并不享有上述国内出游或出境的自由。

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法规政策需要具有连贯性

2011年1月30日,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指出“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卫生部文件旨在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 但是,病人权利维护需要法规政策的一致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旨在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也符合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颁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 但是,上述文件在“乙肝项目检测”上也自相矛盾。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限制入学和就业中的乙肝项目检测,因为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但却表示“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