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from 二月 2012



惩治“谣言”发布者,无助于中国公众健康

日前,中国网络上传出位于河北的军营里出现“非典”流行。尽管传言缺乏确切的证据,但军营中存在“疫情”的情况却是真实的,中国卫生部门也证实了这一点。尽管世界各国政府设立卫生部门,管理大众健康事务,但人民授权政府设立公共卫生部门,是管理公共健康事务,而不是“统治”公共健康事务。 基于人性的脆弱和对健康的担忧,人们在健康事务上可能相信不确切的消息,并加以传播,比如本次河北军营非典的传言。这种传言本身并不有害。因为环境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传言有预警作用,提醒大众注意保护自己的健康,提醒人们了解真相。因为中国政府长期隐瞒艾滋病疫情、非典疫情和公共卫生问题,传言也有动员人们监督政府行使职责的作用。在存在事实上政府隐瞒疫情的地方,传言有揭露真相的效果,比如十年前中国河南省艾滋病血祸就是在卫生部门之外的各种传言中被揭发出来、2003年非典流行也是公众传言推动政府面对非典流行现实和采取果断措施。 但是,不幸的是,2003年中国非典流行的沉痛教训后,中国政府不仅没有吸取隐瞒疫情导致严重恶果的教训,反而规定,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上,媒体只能引用卫生部门发布的信息,并且表示将严厉惩处发布不实信息者。与惩处谣言发布者相似的政策是,卫生部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主任毛群安公开表示将对发布不实信息的媒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中国需要计划生育维权团体

中国著名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2005年揭露当地暴力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而受到山东临沂地方政府迫害,引起国内外关注,美国国会为此多次召开会议,要求恢复陈光诚自由,废除侵害人权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的理解是,尽管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人权侵害事件,但中国计划生育法规却是主张保护妇女健康和权益的。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推动人权的保护,而不是简单地废除或修改计划生育法,尽管法律确实存在诸多需要修改的方面。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但是,中国各地计划生育部门使用暴力手段实施计划生育,强制妇女堕胎和绝育现象,屡见不鲜。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但是,中国各地计划生育部门强迫妇女采取避孕措施,否则不给新生儿童上户口,严重侵犯妇女人权和儿童人权。近期,网络上传出多起计划生育权益侵害事件。 2011年11月11日,中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规范各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基于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受到严重批评的计划生育人权侵害状况,我认为建立专门的民间社会组织,监督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实施,保护公民权利,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利与健康,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已经迫在眉睫。 民间计划生育维权组织不仅可以监督法律实施,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而且可以提出立法建议和政策,同时可以建立维护妇女健康和权益的社会网络,广泛开展生殖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与权益。

中国国家艾滋病中心主任为艾滋病实名制辩解

尽管中国长期实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度,但管理松懈的医疗机构允许人们使用别名,导致中国艾滋病检测出现初筛检测可以用别名,而确诊检测必须用实名的的现实。中国近年来强调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度,包括在初筛检测中也要求实名。但是,当一些地方政府试图把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写入地方法规时,却引起媒体和网络社会的强烈反弹。在中国卫生部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支持实名艾滋病检测的意见受到广泛的批评。为此,2月23日,《中国经济导报》发表了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的专访,称“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文中称吴尊友博士是艾滋病实名制检测的发起者。 吴尊友的一个理由是,如果不使用实名制,就无法知道检测结果的当事人。这显然是荒唐的说法,因为人们不用实名,但可以选用合适的编码。 吴尊友也为政府当年在卖血人员中强制实施艾滋病检测进行了辩护。吴尊友介绍说:河南省2004年6月就率先开始实施献血员大筛查,当时提出的策略是“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就是进入到每家每户进行既往卖血历史调查,你卖没卖过血都必须签字画押,只要卖过的,就必须做艾滋病检测。3个月的筛查下来,登记了28万人,查了25万人,发现了23100余个艾滋病感染者,这就是大规模实名制的开始。 原本政府早就应该通知当年的卖血人员,主动到医疗机构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这完全可以通过大众健康教育和到村民家里发放健康传单来实现,而不需要依靠政府强制措施。吴尊友不仅不为政府非法强制艾滋病检测进行道歉,反而作为艾滋病实名之辩护的借口,实在莫名其妙。 吴尊友在谈话中把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和人权与社会大众的人权相对立,也是非常错误的。提供匿名的艾滋病检测,保护感染者隐私,和实名艾滋病检测并不必然矛盾,但政府不能强迫所有人只能接受实名艾滋病检测。如果只能用实名,很多人因为对隐私的担忧,可能就会拒绝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公共卫生服务,而令艾滋病流行走入地下而失去控制。所以,提供人们匿名检测机会,保护好隐私,鼓励人们主动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医疗服务,才是保护大众健康和人权的关键。同时,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利,并不是保护感染者特有的权利,而是保护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隐私权利,同时艾滋病也并不是现在感染的人们的专利,艾滋病涉及所有人,所有人都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保护感染者隐私和人权,也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艾滋病病毒主要通过个人行为传播,而这些行为基本依赖于我们人类自己的参与。所以,我们每个人可以通过管理好自己的行为来预防艾滋病,也就是说,艾滋病是我们每个人可以预防的。通过提供健康教育和保护好隐私,在有安全感的环境下,人们会主动寻求艾滋病检测和医疗服务,因为生命毕竟是自己的。因此,保护好隐私和人权,对有隐私顾虑的人们提供匿名的检测服务,才是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关键,才能真正保护社会大众的人权。而强迫的实名制,人们没有安全感,反而会远离艾滋病检测和卫生服务,令社会大众的健康和人权受到威胁。

中国需要改革艾滋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中国广西地方立法提出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引起媒体、艾滋病防治组织和公众的强烈反应。人们在对广西艾滋病检测实名制提出批评之际,却忽然了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其实是中国国家政策和国家控制政策的基础。 卫生部2004年9月2日颁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对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登记和报告提出要求:“对艾滋病病毒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提出艾滋病实名检测的详细技术要求,要求在初次筛查、复检检测和确认检测中登记接受检测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国籍、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住址、户籍地址等。2009年出台的技术规范增加了身份证号的要求,似乎也是配合中国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2011年,中国媒体公开把艾滋病患者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议题来讨论,中国中央政法委也召开会议并发表新闻,把艾滋病纳入政法管制的目标。 实名制艾滋病检测,不仅是中国国家控制的艾滋病防治政策的一部分,也是这个政策的基础。《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政府卫生部门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和流行趋势,是非常重要的,但对个人的艾滋病检测和对群体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的监测,应该充分考虑广泛的生命个体的需要,注意保护人权,尽可能地保护好感染者和接受检测人员的私人信息。

实名制一直是中国全国艾滋病检测政策

中国广西准备地方立法,规定艾滋病检测采用实名制,再次引起人们对感染者隐私的关注。尽管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但是,感染者隐私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卫生人员到感染者家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随访时通过社区医疗机构和基层政府泄露感染者隐私。 2月8日,在卫生部每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对实名制引发的感染者隐私问题表示,实名制利于治疗和预防,应从正面去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而不是通过一个隐匿的方式”。 可以说,王宇的意见属于僵化官僚体制下典型的“脑残”现象。“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谈何容易?我们且不谈中国大众对艾滋病患者的态度,我们就看看中国各地医疗机构拒绝给艾滋病患者提供手术治疗的情况,以及中国卫生部和人事部联合文件拒绝艾滋病患者担任公务员的情况,中国卫生部门不是在致力于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现实,而是一直是歧视艾滋病患者的元凶。如此情况,我们如何期待消除歧视的成果呢? 其次,即便中国政府致力于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消除歧视也不会是一日之功,而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而隐私保护却是每个感染者每天需要面临的实际压力,好像头顶一个炸弹,随时担心爆炸。而感染者身份泄露后带来的后果也是严重的,比如可能失去工作、被邻里、亲友、同事或同学疏远等。 再次,艾滋病患者不仅担心疾病隐私被他人获知,而且担心自己的性生活或其他不愿意他人知道的行为暴露出来。众所周知,艾滋病病毒通过性行为传播,而性行为涉及诸多人类隐私,许多行为并且受到社会道德或法律的反对,比如卖淫嫖娼行为、群体性行为、男同性恋。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就需要同时挑战相关人类性行为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