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from 十月 2011



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权利受到挑战

微博上传来消息,中国一些企业开始在入职体检和员工年度体检中增加了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内容,导致一些正在读书的年轻人担心自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成为入职的障碍,也导致一些已经就业的感染者失业。这些检测不仅缺乏任何法律依据,体检机构也没有任何隐私保护的意识。 中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中国法律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权利吗?形势不乐观。 《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就落实“法律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就业的合法权益”提出具体措施,也没有对现有法规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突的条款进行梳理和修正。

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婚姻权利受到挑战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 (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歧视受到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组成家庭的权利,其婚姻权利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2006年3月1日生效的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条例没有说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具体享有的婚姻权利是哪些。 中国卫生部1999年4月20日下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说明上述管理意见是否继续生效。

中国艾滋病感染者的医疗权利

2011年9月26日,广东省卫生厅颁布《广东省艾滋病诊疗管理工作指引(2011年版》,回应前一段时间媒体广泛报道的一名女性感染者烧伤后被拒绝医疗的情况。广东省卫生厅明确规定:“当定点收治医院的服务不能满足患者需要,或患者主动提出转其他医院治疗时,医生应配合将患者转到其他医院进一步治疗。任何医院不得无故拒收转诊患者。”广东省艾滋病诊疗管理工作指引,无疑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获得医疗,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中国法律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获得医疗的权利,并规定不得拒绝或推诿为感染者提供医疗。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手术之前的艾滋病检查,导致很多感染者被拒绝手术治疗。中国各大医院,在手术之前,会对将要做手术的病人做艾滋病、梅毒、丙肝和乙肝检查。通常,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发现后,医院就以各种名义推诿或拒绝为感染者提供手术治疗。

中国法律禁止暴力强制堕胎

2011年10月14日,网友“老百姓1987” 在新浪微博发文称,10月12日,山东利津县姜家庄村孕妇马继红,一位怀孕6个多月的孕妇在输氧时,被10 多计生人员强行摘下氧气罩做引产。6小时后,约晚上 10 点家属进入手术室,无任何医护人员,孕妇在手术台上已死亡。该文在网上转载和评论数千条。 因为发生在山东省,人们自然就联想当下受到广泛关注的维权人士陈光诚。2005年,陈光诚揭露山东临沂计划生育部门暴力强制妇女堕胎的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受到地方政府打击报复,被从北京绑架回到临沂,随后被软禁和监禁长达6年多时间。 因为政府没有阻止暴力强制堕胎的行为,而是打击报复揭露暴力计划生育的陈光诚,国际社会一直以为中国政府主张通过暴力来强制妇女堕胎的做法。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我也一直被询问,为啥中国政府支持通过暴力来强制妇女堕胎的行为? 我只能解释,尽管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是中国基本国策,但中国法律是禁止通过暴力实施强制堕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实施)第二条提出“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山东利津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强制妇女堕胎,导致孕妇死亡,其实就构成中国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条款,因为第一,强制堕胎就是违法,侵犯孕妇人身权,第二,强制堕胎对孕妇健康和生命的伤害是有先例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是了解这些知识的,第三,孕妇在被强制堕胎期间死亡。山东利津县公安部门和检察机构应该立即调查此案,而家属应该委托律师立即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报警。 中国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情况,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教育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国内外广泛的诟病,既有基于基督教教义而批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也有基于妇女人权和健康生命权的立场提出批评意见,更有对中国人口结构、男女性别平衡的考虑而提出修改法律意见的。 笔者认为,不能一味地批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而是需要积极运用现有计划生育法规来阻止暴力计划生育和强制妇女堕胎的行为,依靠法律追究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积极研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影响,在未来提出修正或废除现有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的意见。

缅甸将军让权

缅甸的政治局势在过去一年发生巨大变化,引起外界广泛关注。2010年11月7日,缅甸依据新宪法举行全国大选,共有37个政党参加大选。大选选举出联邦和省、邦各级议会代表,联邦议会(民族院和人民院),然后再选举出总统、副总统,组成新政府。随后,军政府向新政府移交了国家权力。 大选之前,军政府释放了缅甸民主运动领袖、和平奖得主昂山素季女士。昂山女士领导的政治力量抵制了这次大选,认为这是一个被操纵的选举。国际社会也对这次缅甸大选提出很多批评。 最近,在参加耶鲁大学世界学者10周年校友聚会时,我和来自缅甸的一个学者进行了有趣的交谈。他过去被当局看成敌人,现在却被政府邀请作为宪法问题的专家。他解释了缅甸军人统治者放弃权力的原因。 年迈的军人统治者丹瑞将军是一个佛教徒,他相信因果报应,害怕今世作恶太多,来世遭到报应。他的两位前任军人独裁者就是很好的例证。20年前,丹瑞从奈温将军和苏貌将军那里承继政权后,不愿意做儿皇帝,就把两位将军软禁起来,直到他们在寂寞中死去。因此,把政权移交给“民主”政府,而不是军人政府,对丹瑞将军个人是有利的。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在强人统治下,向民主制度过渡,不仅可能,而且更加容易操作。 2007年8月,缅甸爆发僧侣们领导的袈裟革命,数十万缅甸人参加抗议。半年后,军政府宣布将举办公民投票通过新宪法,并将在2010年举行全国大选,成立新政府。 我询问中国因素对缅甸民主化的影响。该学者表示,中国没有来推动缅甸的民主,但可能对中国强大的恐惧,迫使缅甸政府作出向西方靠拢的决定。 缅甸新政府成立了,邀请昂山素季对话,邀请海外抗议团体回到祖国共同建设。缅甸新政府对人权保护作出积极承诺。原来国际社会一直有人希望中国可以促成缅甸的变革,但现在缅甸的民主发展却令中国民主人士惊讶。 缅甸的民主进程重新启动。“民主”的缅甸可以走多远,我们需要继续观察,但显然缅甸历史已经翻开新的一页。国际社会近期也纷纷肯定缅甸的民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