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法规政策需要具有连贯性

2011年1月30日,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指出“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卫生部文件旨在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

但是,病人权利维护需要法规政策的一致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旨在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也符合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颁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

但是,上述文件在“乙肝项目检测”上也自相矛盾。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限制入学和就业中的乙肝项目检测,因为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但却表示“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

这里出现的问题有:1、难道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中传播的传染病患者就不能入学或就业?比如,流行性感冒患者就不能有入学或就业的权利?有些传染病会自愈,有些疾病可以被治愈。2、即便无法痊愈的传染病患者,即便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会传播,难道就不能入学或就业?如果不能入学或就业,是否也不能存活在人世间或需要隔离到孤岛上去?除非出现凶险性传染疾病,人类社会不应该太在意。3、肝脏功能可以成为拒绝入学或就业的理由吗?传染病患者权利需要保护,非传染疾病患者权利就不需要保护?不应该根据传染疾病的病原体信息进行入学或就业歧视,难道可以根据传播疾病患者体能信息进行入学或就业歧视吗?

同时,卫生部等部门文件,并不能解决中国法规政策在病人权利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之处。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就业促进法》自己模糊不清。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规定“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自相矛盾,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比如,1995年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就和上述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显冲突。教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而2000年教育部出台的中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更明确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
而人事部和卫生部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不受到上述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文件的限制。这是否表示,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能当工人,不能当干部或教师?

乙肝检测项目现在入学或就业时不再受到限制,难道其他检测项目可以继续吗?中国教育法规和劳动法规原则上保护所有人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享有劳动机会的权利,中国也签署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笔者以为,中国政府需要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要求,全面审视现在法律和政策相关公民健康状况有关的各项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或保护的情况,包括需要清理或修正的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公民因为健康原因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并采取积极行动,开展公民健康教育和人权教育,废除或修正一些过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帮助权利受害人获得法律援助,全面保障公民教育和劳动等权利。

1 comment

  1. 腐败导致不公 说道:

    暗查乙肝,司机担责:广东电力医院,卫生局果然是你亲爹
    —-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或部门保护伞作风也成了乙肝歧视的助手!

    去年12月12日,肝胆相照论坛ID为“电力一局”的网友,发爆料帖《无良医院,黑心体检》,指称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在招工体检中大规模地暗查乙肝。以南都记者为代表的媒体人,顶住压力,持续关注事态发展。

    今年1月25日,上海大火的电焊工余泪未干,广州这边电力医院暗查乙肝的责任人也定下来了:传说中的司机、业务员,各1枚。上千公民的血液信息被偷查,最后却拉两个这样的人出来承担责任。神奇。

    一、广州卫生局的大脸上画满了无奈,无奈得只能主要靠违规医院自查自纠

    “经调查,发现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三部委通知》,违规对广州超智精密制品公司、丸顺汽车配件公司和长霖塑料公司等3家企业1086名职工进行乙肝检测。(2)体检中心业务员陈秋英、司机陈志绍分别伪造依利安达公司《乙肝检查申请表》2135份和超智精密制品公司《乙肝检查申请书》139份。……对电力医院的违规行为给出三条处理意见:(1)向广州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2)暂停该院的体检业务,责令该院限期整改;(3)责令该院对相关负责人给出相应处理意见。……这是按照情节严重进行的处罚。……由于责任人并非医师或护士,我们无法按职业医师法或护士条例来进行针对性处罚,责成医院进行对应处罚也是医政部门的最大权限了。”

    ——广州卫生局之“忸怩作态”。面对广东电力医院的如山罪证,广州卫生局的大脸上画满了无奈,无奈得只能主要靠广东电力医院自查自纠,其无奈简直超过了雷州血案制造者陈康炳、因为乙肝而被辞退后在家摆小摊时的惨淡。我不知道广州卫生局是无奈于亲儿子阵营里“手心手背都是肉”,还是无奈于医院/医师资质证书上,自己那赫然靓丽着的大脸章。

    广州卫生局之“云遮雾罩”。就算体检中心业务员陈秋英、司机陈志绍不是替罪羔羊。请问广州卫生局,电力医院向前三家公司提供违规违法的检测,为什么就没有一个有名有姓的具体责任人?难道想借用后两家公司中的陈秋英、陈志绍鬼混过去?

    广州卫生局之“大话西游”。不妨仅以冰山一角的数字1086中、有100人因为乙肝而被悄悄秒杀来比较一下。一方是100人的就业机会被悄悄扼杀,一方是暂停赚钱执照,并揪出传说中的业务员、传说中的司机各一人,供广东电力医院自查自纠。据说,这是按照“情节严重”进行的处罚。

    广州卫生局之“文字游戏”。(1)为了不影响电力一局医院今后的生意,也为了维护医界的形象,不在社会上公开通报,只在医界利益集团内部私下周知—以后暗查乙肝,要多留个心眼。(2)不说停,也不说不停,而说暂停,充分显示了官话的模棱两可性,从而为日后风声渐息、手下留情留下伏笔。

    广州卫生局之“大事化小”。无论是邮箱中铁证如山的体检表记录,还是南都记者的实地调查,都表明,电力医院勾结的公司至少有20多家,可广州卫生局羞羞答答的,只愿意承认其中的一个零头,不知是否因为医院出资人身份下基于“政绩/声誉/利益 共同体”的现实考量。

    广州卫生局之“避重就轻”。举凡文明国家,都是不能对公民随意搜身的,更何况拿着针管子搜查公民的血液,更何况拿着针管子偷查公民的血液,更何况拿着针管子偷查上千公民的血液。广东电力一局医院的暗黑行径,绝不仅仅是广州卫生局所谓的“违反三部委通知”那么简单,其更主要的罪行在于,对上千公民基本人权的阴险践踏。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州卫生局之“隐忍以行”。不是每一个体检医生的邮箱都和该医院的电话号码公示在一起,不是每一个体检医生的邮箱都用该医院的电话号码做密码,不是每一个用电话号码做密码的邮箱都有人去尝试着破解,不是每一次暗查乙肝被曝光后都有雷闯这样的勇士站出来说不,不是每一个勇士站出来后都有南都这样的良心报纸、廖新波这样的良心官员去关注,不是每一个记者都可以像南都的这些记者一样、抵挡得住医院的权钱公关,……。所以,广州卫生局拿起一根很粗壮的稻草、很严厉地打了一下犯了大事的乖儿子的屁股。

    二、不仅是体检费的即期收益,更有“推销疾病以卖药”的远期收益,使得广东电力医院们,乐于借用普通民众对于自身100%安全的极端自卫心态,大肆开发肝矿市场

    (一)乙肝恐怖论→发动群众斗群众→推销疾病以卖药。

    身住中国大陆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除了《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这样的一小撮良心媒体,不刊载乙肝相关广告外,其他的大众媒体,几乎清一色甘为医贩子们的马前卒。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丛林中,到处都撒下了“乙肝恐怖论”的蒲公英种子。正是这些漫天飞舞的蒲公英种子,为医贩子们“发动群众斗群众”奠定了极为厚实的舆论基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逢体检必检乙肝的潜规则的确立,是医贩子团伙肝矿开发事业的重要里程碑。从规则层面看,逢体检必检乙肝,是个极便于操作的潜规则,可以把乙肝人一个不漏地筛出来。从舆论层面看,逢体检必检乙肝,就能“神不知、鬼不觉”地向全国人民传达这样一个信息:看到没有,逢体检就必查乙肝,知道乙肝的恐怖了吧?

    接下来,提供两组数字,供大家思考。(1)2010年1月27日,《长江日报》报道,“湖北省医学体格检查中心主任刘慧玲昨日介绍,每年仅这家中心就接受入学、招工体检约1万人,(一般岗位上)取消(乙肝)检查后,收入将减少25万元左右。(2)翟明磊先生在一篇文章中写道:“通过将乙肝妖魔化,一些无须治疗者也被拖下了水。与人体本来和平相处的病毒一经用药(每人从7000到200000元不等),反而被打破平衡,无病也犯起病来,……(这是)一个年利润300亿到500亿的巨大骗局市场……”

    (二)传染性≠传染;谁要求100%,谁就是敌人!

    洛克有言:谁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我认为: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入岗在岗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普通岗位的入岗在岗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三、如何遏止医院的暗查行为?

    正如蔡定剑教授所言,由于体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故须严格依法并限制在最小范围内。除了容易经由血液传播疾病、威胁公共安全的极少数岗位外,任何制度性体检、集体性体检,不仅应该禁查乙肝,还应禁止抽血。

    如果难以达到体检中尽量少抽血的文明程度:为防止普通岗位的体检抽血中暗查乙肝,然后通过先体检后面试等程序设置,实现隐性歧视,建议——对于此中产生的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即,受检者如果怀疑体检机构暗查了乙肝,体检机构须自证清白。

    四、年年高喊反歧视,可基本都是“口惠而实不至”。原因何在?

    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香港乙肝人刘德华可以当影星,阿根廷乙肝人马拉多纳可以踢球,中国大陆乙肝人陈康炳只能呆在家里摆小摊;诺基亚唯独敢在中国大陆查乙肝,富士康不敢在台湾查乙肝;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报告显示,2010年度,逾六成国企入职仍查乙肝,三成企业明显歧视;……

    中国大陆的医政部门年年高喊反歧视,可基本都是“口惠而实不至”。原因何在?

    首先,医院出资人身份下的医政部门,既没有动力去支持民间做乙肝科普,也没有动力自己去做乙肝科普,更没有动力去打击各式各样包裹着“乙肝恐怖论”的肝矿营销广告。这就像卖地财政下的地方政府,既不愿老百姓自己建房,也没有动力多建经济适用房,更没有动力打压囤房炒房。

    其次,乙肝领域的立法定规权,基本由医政部门主导。人大这个宪法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每年有近3000名人大代表,上亿乙肝人国民,没有1个自己的人大代表,而医院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医政部门,则有很多代表。另外,人大在乙肝方面定下的法律往往比较空,这使得医政部门的行政法规掌握了实际上的控制权。而中国大陆的医政部门,又是医院的出资人/幕后大老板,于是左手出台“口惠而实不至”的政策,右手卖药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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