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国民间组织更名风波

过去10年是中国民间社团爆炸性发展的10年,是中国民权运动高涨的10年,然而,过去10年我们也见证了中国政府对民间组织政策左右摇摆、犹豫不决、要打击又拿不定主意的状况。

开放社会,全球一体化,中国政府需要民间社会参与公共治理,需要民间社会对应全球公民社会的呼声。政府也顾忌打击发展起来的民间组织带来的社会反响。但中国政府依然不愿意丢弃其冷酷的面具。

因为政府限制民间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为非营利机构,中国很多独立民间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

2005年3月,北京市各区县工商局通知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发布“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转换登记告知书”。告知书表示,“根据中共中央、北京市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管理范围,实行民政部门和社科联双重负责的属地化管理。”

工商局通知指出,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包含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 及将“哲学社会科学活动”或“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作为主营、兼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转换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类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或核减经营范围、变更名称的登记。“

根据这个文件,个别从事人权活动的民间组织被注销登记,多数组织变更名称,比如当时我自己所在组织“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变更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在名称变更过程中,有很多插曲,机构随时可能被注销。

爱知行工作人员在处理名称变更过程中被告知,我们不能使用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社会科学、社会、健康、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词汇,而且“爱知行”名称已经被他人注册,我们不能再使用,需要选择新的名称。于是,我们把“爱”、“知”、“行”三个字重新组合,第一个组合“知爱行”被工商部门认可,于是我们新名称“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诞生。但需要机构盖章和股东们签字。

我们接到通知时间很晚,而我作为法定代表人当时在英国开会,等我回国到名称变更截至日期只有2天半时间。我们立即召集股东们开会并签字,但联系不上股东胡嘉,就很担心他出事,因为接近清明,而他也是经常遇到警察的麻烦。因为爱知行当时是企业合伙制,如果缺少一个股东签字,整个文件无效,机构面临被注销的危险。终于找到胡嘉,于是急忙赶过去。胡嘉签字了。

盖章和签字好的文件给工商局后,爱知行名称变更生效,等待新的营业执照。在获得营业执照后,机构进行印章、银行、税务、统计等手续变更,并逐一通知基金组织、合作伙伴和社会各界,进行机构名称变更。几年来,一直有员工、合作组织、基金会搞不清楚我们的名称,我们也有和基金会把合同签错的情况。

5 comments

  1. 胡紧套 说:

    我今天来到美国,就是想郑重告诉西方世界;我是流氓我怕谁!

  2. CSV 说:

    不能使用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社会科学、社会、健康、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词汇,我觉得很正常. 因为在日常生活中, 这些名称很容易和政府国家机关向联系起来. 确实不宜作为民办机构的名称. 否则很容易被人利用. 不知道博主有啥好不理解的.

    • 通讯社 说:

      在封建时代的中国,三品官的房子不能比二品官的高。老百姓家里椅子、床不许叫龙椅、龙床,否则就是僭越名位,意图造反,满门抄斩。在西方,州和联邦(国家)都有财政部长教育部长,尽管州受联邦管辖,但谁也不说“很容易被人利用”的话。西方还有一个慈善组织叫救世军,里面的管理人员都有军衔,少校、上尉等等。照北京的规定,救世军得改名,否则“很容易被人利用”,被当作海军陆战队怎么办?

  3. 袁 俊 说:

    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阁下:
    “世界上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莫过于枉法”。我就是被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王国荣等加害一生的被害人袁俊,男,现年六十六岁,汉族,西安市人。1985年我积极响应党的改革开放为了开发新疆,引进外资却遭到腐败恶毒的检察官王国荣一伙强行无端陷害入狱。他们公权私用,为了帮他的朋友刘煦超泄私愤,不惜伪造证据、恶意串通、徇私舞弊、合伙诬陷而枉法判决十一年,欲加之罪,何患无词。造成了引进外资犯重罪,办冤假错案受巨奖的典型案例,此案,严重危害了党的改革开放,逆转了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为了证明我的清白,在剥夺人身自由,高墙电网中强迫劳动,备受磨难,艰难的劳动改造中,经我锲而不舍,不懈地进行了10年绝望痛苦,曲折漫长,压抑折磨的申诉。才得到新疆高法的受理。在中国的新疆这件子虚乌有的案子竟然申诉了10年无人问津,如此草菅人命,人的一生有几个10年呢?“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刑满前终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4﹚新申刑再字第39号判决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1986﹚乌沙法刑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1986﹚中刑上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及该院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1989﹚乌中法刑监字第53号答复。二,宣告原审被告人袁俊无罪。(王国荣原为乌市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因办冤假错案“有功而高升”就是这么个人物在新疆乌市的司法部门猖獗腐败结成了一个可以左右司法公正的联盟怪圈)10年的酷刑耗尽了我人生当中精力最旺盛最宝贵的生命阶段,我在凄惨无情,身心惧毁的环境中被武装强制劳动改造令人发指的3285天啊!1994年的再审判决书足以表明我的冤案是确凿的,无可置疑的。而根据1954年和1982年中国的宪法和1995年的赔偿法对我所要求的赔偿也是无法否定的。﹙从法理上来讲冤假错案是没有所谓的追诉期限制的﹚
    二,英国哲学家,思想家,作家和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我是因长期冤狱关押与强迫劳改而遭受折磨和摧残的人,备受歧视误解和冷酷的凌辱,在社会失去了一切,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精神和身体伤痕累累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弱最弱者。尊重法律,热爱中国,我奢望向往和谐社会的阳光能照射到我的晚年,构建和谐社会。让象我这样20多年来得不到应有法定赔偿的受害人自生自灭呢,还是用积极的态度和措施——以30年来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精神文明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中的一点点,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期内,被乌市中级法院,乌市沙区检察院,乌市沙区法院,王国荣等加害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赔偿。基于以下情由,我要求应对我刑事赔偿、精神赔偿、伤残赔偿、误工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间接经济损失赔偿、可期待经济损失赔偿等共计810万元,是最低的赔偿要求。﹝赔多少也洗不去10 多年的牢狱冤屈啊﹞加害人以财产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已成为国际惯例。加害人均为国家公务员并享有公权力,享有公权力必有义务,加害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尚活在人世的受害者得到宽慰,因为和谐社会的构造是人道主义的最高体现,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最大落实,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完美表现。
    三,在赔偿问题上,德国政府在二战后的几十年中不断地对犹太人进行赔偿,德国政府首脑在集中营下跪谢罪。德国二战劳工赔偿基金会对犹太劳工幸存者提供大量的赔偿,2000年德国政府和相关企业还拿出50亿美元,对犹太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家庭给予进一步的补偿。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主持赔偿“二战”中国劳工五亿日元。法国自2000年开始,为1940年至1945年间在法国被法西斯送往死亡集中营的犹太人的孤儿提供补偿金。台湾对60年前的2,28事件的赔偿。韩国政府对20世纪80年代受冤狱的金大中赔偿80亿韩元和对光州事件的赔偿。现在韩国又也开始对二战期间的战争受害者进行登记和补偿。2008年加拿大人阿拉尔冤情洗清后获赔1368万新元合1050万加元。﹝1年的赔偿﹞加国总理哈珀在公开道歉中说:“我代表加拿大政府为加拿大官员在你02年到03年间所承受的痛苦经验中所扮演的角色表达最真诚的歉意”。阿拉尔召开新闻发布会讲述悲惨遭遇并向加政府索赔3700万加元。前不久捷克的纳粹受害者从德奥两国获得2.6亿欧元的赔偿,这些钱主要支付给9450名赔偿要求者,他们曾被关进纳粹集中营和监狱。如果是讲人权讲民主讲法制的国家,冤狱受害人都应该及时的得到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正公平公开的赔偿。这是世界所公认的国际准则和公正赔偿原则!!!更何况在世界上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华文明古国,如今我们的国家大讲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并已享誉世界,我渴望我的老年基本生存能得到保证和落实,期待着我的要求得以真正的实现。
    四,有位哲学家曾说过“刑罚对罪犯来说是其应该享受的权利”冤假错案就是让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刑罚的惩罚和折磨,那么,他们昭雪后就要理所当然的得到赔偿。对于冤假错案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金是比较高的,往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几十倍,(每错羁押一日赔偿金为几千欧元,)虽然得到一些赔偿,但这些赔偿根本无法弥补受害者失去的一切,当他们结束牢狱生活,返回社会后,失去很多东西,没有房子,没有钱,没有财产甚至亲人。他们不得不从零开始重新创业,但是创业的资本又从哪里来呢?﹙难道我连被强迫做苦役和被榨取3285天的工资都得不到吗?﹚这种踢出门不理睬,是对刑事受害人权益的轻蔑,没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民主精神和法制思想。这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和耻辱。我是受害者,从未得到过加害人的道歉,但愿最应该得到政府的关爱和真诚的帮助。中国政府尊重人权的普世价值的原则,迄今已经加入23项国际人权公约,在其中9个核心公约中,中国加入5个。特别是在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对贯彻执行联合国人权公约中规定的国际人权准则在我国法律的实施有着重大的意义。
    五,强迫劳动改造对被冤狱的人来说是一种恐怖,被冤屈的心理根本不能与普通人等同,武装强制劳改所受到精神的打击,心理创伤,肉体折磨是无法用文字和语言能描述出来的。如果说令人发指,毛骨悚然一点都不过分。另外,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利用公权力,利用政府的资源在电视,报刊,广播,新闻媒介进行颠倒黑白,谎言惑众的舆论导向,在法院尚未判决我有罪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多么无耻和卑鄙﹙当年我案就是由新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处长王德和亲自领导指挥下导出这出了这幕冤假错案,他和王国荣是亲戚关系。王德和非常热衷于制造冤假错案,我案就是一起严重的政治事件,也是新疆历史上惨痛的一页。﹚当时“二王”操纵着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介对我狂轰乱炸,举行所谓“经济犯罪展览会”使我失去应有的交际圈,包括家庭,亲朋好友,生意商场,冤案使我的人身权利受到残酷侵害,使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严重危害,使我遭受了生命崩溃的痛苦和陷入绝望深渊。长期的强迫劳改侵害了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我被折磨摧残的奄奄一息。黑牢岂能白坐???我不知我平反后的医疗,住房,养老等问题应由谁来过问和解决呢?
    更为恶毒的是加害人恶毒地侵害了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给我造成最为严重的心里损害。他们也侵害了我的情绪、感情、意识、思维等,使我产生了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他们株连九族导致我的亲属、家庭人格尊严均受打击、经济利益被严重损害。为此,使我遭受到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可期待经济利益损失估计有2000余万元。
    六,关爱冤假错案受害人就是尊重人权,尊重历史。历史的无情不但在于那一幕幕曾经发生的悲剧,更在于悲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消磨在共同的记忆中淡去,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永远无法受到惩罚而高升了,(王国荣一伙就是典型的一例)。所以严格执行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冤案加害人和责任官员一律从重,从严处罚。使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也要付出应有的代价。关于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裁量更应让加害人中的原案法官,检察官占赔偿80%的赔偿金。不能让加害者再继续逍遥法外,不能再用纳税人的钱为制造冤案的检察官法官来买单。党和国家决不能纵容姑息迁就他们。不要再让我们继续遭受平反后无法生存和经受终身折磨的痛苦。如果始终不解决冤狱者的住房,医疗和养老问题,实质上就是没有平反还再继续劳改当中,这是多么的惨酷和恶劣。
    七,作为冤案的受害人我为这个民族承担了太多的痛苦,至今我家破人亡,生存没有着落,居无定所,颠沛流离,过着贫病交加的生活。长达10年的深牢大狱,冤狱而被劳改因此身染重病,无钱看病买药备受凌辱煎熬,贫病交加20余年,既然无法挽回那段历史的沉痛,那么现在能做的,就是让我的晚年能享受到国家和社会所给予的温暖和关爱。一个政府对历史的态度,不但是在纸面上的铺陈和叙述,广播电视喉舌的宣传和媒介,更在于对于历史事实的尊重。对于冤假错案的彻底赔偿。政府身为握有公权力的一方应有应急预案措施解决我们的危难和困境,解决我们的住房,医保,养老。怃平受害人及家属受到的不公和伤痛。我已是20多年没有生活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的老人和残疾人,造成这种严重后果都源于新疆乌市个别司法腐败分子因得不到严惩所致。王国荣之流实属流氓、法盲、文盲式的人物。人之不廉而至於悖礼犯义,其原皆生於无耻也。东窗事发,我得以平反,加害人中没有一个人敢于象韩国原总统卢武炫那样有胆量从高山上跳下,以自杀而谢天下或引咎辞职。他们都如鱼跳龙门高升了。当时这伙人制造冤假错案得到的巨额奖金应予以退回,骗取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先进名誉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应予撤销。根据《宪法》41条;根据《刑法》第243条;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和《刑法》第399条规定: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将无罪判有罪,将有罪判无罪;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当时承办我案的王国荣一伙将无罪的我故意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已构成特大枉法追诉犯罪,触犯了刑律。他们欺上瞒下、毫无人性,他们身为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附带民事责任的赔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于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在本案中原法官、检察官均属国家公务员,他们大部分都是中共党员,所以将党内规定中有关国家赔偿的条款作为加害人赔偿的依据也是可行的。为维护党的伟大形象,将加害人开除出党,追究刑事责任更是大快人心的事。看看这伙人的嘴脸那个人具有共产党员的高尚品德呢。我们也是人,应当享受到人的公正的待遇!应该有做人的尊严!!并得到真正及时的落实!
    八,“人们必须制定法律并且要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乌市中级法院某些加害人对我长达11年的冤狱给我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经济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不闻不问不理不睬,对公民生命极端的漠视,造成这一冤案的加害人连一点点欠疚和自责都没有,人性荡然无存。多年来在赔偿问题上又设置种种障碍,以各种站不住脚的理由对我拒绝赔偿或对我的赔偿请求久拖不办,极尽搪塞,推诿,抵赖拒不依照赔偿法有关规定给我赔付。我数年向沙区检察院和乌市检察院写了很多材料申请赔偿,他们认为没有侵犯我的公民自由权。于是我又去找沙区法院和乌市法院﹝而乌市沙区法院竟将我平反后上访了五年才勉强退还了被没收的财物,当成已给我做了国家赔偿而忽悠受害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给我的回复中说:根椐《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为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赔偿义务机关为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批复》的规定,对1994年12月以前的羁押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乌市沙区法院根本没有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而是凭空想象,随心所欲地按照新疆高法再审判我无罪后的上年度—1993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说是已给本案做了所谓的赔偿。作为沙区法院为什么有法不依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款说的非常清楚:赔偿法第26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乌市沙区法院政策研究室的陈先生就更应依法潜心研究给我怎么去赔偿,而不是挖空心思的给我冤狱的伤口再撒一把盐再次伤害我,即便算是欲赔偿给我,当时也应按照1997 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随意按照199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我, 因为退还被没收的财物就发生在1998年7月。上年度就是指的1997年了。乌市沙区法院将退还我的财物作为赔偿,最后还堂而皇之“故我们认为我院的赔偿决定及赔偿金额均为合法合理”。我不知你的合理合法体现在那里?真是岂有此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请问,你们检察院和法院连赔偿申请都不确认那里还谈得上国家赔偿呢?赔偿又是何年何月何日???赔偿义务机关又是那家呢?赔偿决定书又在那里呢?制造了特大冤案不知羞耻还理直气壮,又在弄虚作假杜撰给我已做了国家赔偿的谎言。乌市沙区法院是在执政为民吗?“如果让一个不称职的官员来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法律的价值将被掠夺,并使荒谬的事情不断的增多,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滋长出来”。新疆高级法院撤销了沙区法院和乌市中级法院的原判后王国荣一伙极为不满,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十几年来一直拒绝为我赔偿,没有时限的来回的踢足球,真是与虎谋皮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工作历时五年,经过4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了。修改后的赔偿法既然有了进步,然而乌市沙法,乌市中法是否也应顺应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随着法律的修改而对自己的行为深刻的反思和改观呢?我深信,真心信奉和倡导“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党和国家领导机关,所有有良知党的仁人志士都会赞成惩治司法腐败,解决乌市中级法院和乌市沙区法院有法不依和不作为,多年以来拒绝给我赔偿的残酷现实。体恤民情,救我于贫困深渊之中,让国家赔偿和人权普世价值原则,真正在我身上得到体现落实。作家扬显惠说:“一个刻意遮掩,隐瞒犯罪的民族,是无颜挺立在世界优秀民族之林的,当政的应该学习德意志民族,彻底忏悔,才能避免我们的国家重蹈覆撤”。
    静侯示复不胜企盼之至。刑事被害人,控诉检举人:袁 俊
    联系电话:013681873272
    2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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