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落实给艾滋病民间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承诺

中国国务院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同时提出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但是,一年多过去了,中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依然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也鲜见政府购买服务来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工作。

在过去的十年中,在国内外对河南艾滋病问题关注中,以及艾滋病流行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广泛影响下,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社会组织得到迅速发展。这些组织分布在全国各地,主要由来自不同的受到艾滋病影响的社群成员发起成立,包括艾滋病患者自助团体、血友病人组织、男同性恋者组织、学生组织等。目前,中国艾滋病民间社会组织数量当以千来计算。

中国法律政策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现实的情况是,中国各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俗称草根组织,绝大多数没有任何官方登记注册,少数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因为没有民政部门登记,这些艾滋病社会组织无法享有《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提出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因为没有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中国艾滋病民间社会组织也难以接受国际援助赠款,因为国际慈善基金一般不允许把基金提供给商业公司,同时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也限制企业直接接受国际慈善团体的赠款。因为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也不方便政府购买民间社会组织的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出,“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而上述方面,正是中国民间社会可以出钱出力的挑战性领域。民间社会组织通常是由植根于受到艾滋病影响的社群的人们组成的,其熟悉社群的情况,了解社群的需求,懂得文化的敏感性,是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不可或缺的力量。

艾滋病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全方位的挑战,因而需要多学科和多部门参与和协作,特别是需要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国法律政策一向支持和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购买民间组织服务,让艾滋病工作民间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因为中国现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上实行双重管理制等因素,导致绝大多数希望可以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艾滋病民间社会组织依然无法注册登记,极大地损害了这些组织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能力,也不利于实现政府提出来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目标。

2011年3月16日全国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2011年11月下旬广东省传出喜讯。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讨论稿)》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申请成立社会组织,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外,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2011年12月23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推广广东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推行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中国需要履行让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并购买其服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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